【投诉前请您阅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您在旅游中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或者有其他侵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32号令)第八条规定,您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3、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无利害关系,无明确的被投诉人、无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6)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实行调解制度。为此,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旅游投诉,我们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您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对不能达成协议或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您只能选择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八条及《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第3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我们在处理投诉时发现被投诉人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将立案查处。
5、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承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旅游投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到“有诉必复,有案必查”!
【投诉符合的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即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